2007年5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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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营未能联心 伙伴庭上火拼
本报记者 汪嘉林

  本报讯  联营的商铺被其中一方交给了另一方使用,于是提供营业用房的一方不满对方的行为,打算收回房屋。由此引发一场长达2年多的官司。日前,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的华侨魏某向法院提起上诉。
  2001年6月,加拿大华侨魏某在杭州花巨资买下了延安路211号395.23平方米的营业用房。同年7月,魏某与上海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进行联营,并以魏某的名义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,在延安路211号开设“杭州市上城区真维斯湖滨专卖店”,期限为5年。同时双方还约定:魏某提供房屋、开设银行账户、办理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、对外承担民事责任,而真维斯公司负责日常经营管理,每月向魏某支付固定利润75000元。
  2004年5月,魏某回国探亲,发现早在2002年6月,上海真维斯公司就已经采用假冒魏某签字,虚构《房屋租赁协议》的方法向杭州工商局登记成立了杭州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,而原来与魏某签订《联营合同》的上海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早已被注销。
  魏某认为由于杭州分公司已经注销,原《联营合同》因主体缺失早已终止。因此杭州真维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,决定注销专卖店、清场封存收回房屋。
  2004年8月14日,在当时的省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,魏某对店内的商品进行了清场腾空,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,进行了异地封存。
  魏某这一行为惹恼了真维斯公司。2004年10月15日,该公司向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魏某的行为违反了与其分公司签订的《联营合同》,要求返还延安路211号杭州真维斯店内的物品;赔偿房屋租金损失101万元、经济损失17余万元。
  2006年11月杭州上城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了真维斯公司的诉讼请求。法院认为,原告根据合同约定,将部分被告房屋使用权交于杭州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使用,并不损害被告利益。杭州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。杭州分公司被依法注销后,原告以继续履行《联营合同》的方式,对杭州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行为予以追认,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杭州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,其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受。因此,被告以杭州分公司已注销,《联营合同》一方当事人已不存在为由,单方终止《联营合同》的做法既不符合《公司法》的规定也不符合《联营合同》的规定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  目前,魏某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